“收买被拐儿童”入刑 遏制非法需求
前几天,“拐卖儿童应一律判死刑”的倡议突然在朋友圈刷屏,引发社会各界强势围观,民众的激动情绪与专家的理性声音碰撞后,至少形成了这样一个舆论基调——“一律判死”尚有争议,“买卖双打”可以有。
良性建言很快在立法上有了反应。本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现行刑法关于收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可别小看了这个“一律”,它才是对买方市场的实质性打击。为什么这么说呢?现行刑法其实已经有了“买方入刑”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刑法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试想想,很多收买被拐儿童的人,多是为延续香火或增添家中男丁,他们虐待儿童的几率小之又小,而一旦收买行为被公安发现,阻碍儿童解救的情况也不多。有刑侦人员表示,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
我们都清楚刑法增补“免刑责”的善意初衷——避免收买人虐待儿童,减少被拐儿童解决的阻力。但从愈演愈烈的儿童拐卖来看,“免刑责”的规定大大削减了刑法的惩戒力和震慑作用,这也是为何去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还只是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今第二次审议时,直接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连“减轻或免除处罚”都干脆不要了。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只有真正打击买方市场,才能遏制非法需求。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既顺应民众呼吁,也符合法律“双打”逻辑。所以,收买儿童“一律”被追刑责,应只是一个起点,接下来还可考虑增加刑期和量刑幅度。
(唐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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