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话就该说在前头 记者调查婚前财产公证
东北网9月18日电 一对结婚不到四年的夫妻闹离婚,因财产分割,双方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法官经过调查还是依法作了判决。婚前财产公证并不仅仅具有法律意义。婚前财产公证上世纪80年代末在我国出现,至今对于准新人来说仍属于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据悉,今年大连市结婚人数超过5万对。记者在大连市西岗区公证处了解到,虽然今年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数量仍不多,但是和往年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据西岗区公证处不完全统计,目前,今年公证的已达几十例,而且和以往不同的是,今年出于双方财产悬殊而公证的减少,大多就不动产进行公证、前来作公证的年轻人居多,婚前财产公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有的甚至将其看成是尊重彼此感情的一种方式。
从排斥走向接受
年过六旬的徐老退休前,在工厂是技术工人。三十年前的他压根儿都没听说过婚前财产公证这个词。其实十年前,婚前财产公证就已经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来,但准新人都不愿提及这个词,哪怕想一想都觉得不应该。个人婚前没有什么存款,两个人完全是本着要同甘共苦的初衷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且要不离不弃到终生。34岁的徐女士说:“那时我们去婚姻登记处登记时,在登记员旁边坐着一个人问我们需不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手续,这使我们感到很反感。这边高高兴兴地领结婚证,那边竟和我们说起离婚分家的事情,这我们哪能接受呀。”徐女士还说:“当时一是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这个问题不能坦然面对,再是那个年代两个人根本没有什么财产可公证。我有个同学倒是作了公证,原因是她以为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做不可的,于是她将唯一的一件家用电器——收音机,给公证了。”
大连市西岗区公证处的赵主任说:“以前我们派过公证员到婚姻登记处询问前来登记的新人,要不要作婚前财产公证,后来由于不受新人们欢迎,便取消了这种方式。最近几年,到公证处前来咨询的人逐年开始增多。特别是今年,到目前为止办理公证的已达几十例,这和以往比增加了不少。但这和今年大量的结婚人数相比,只占一小部分比例。”
女性公证占多数
前几年,财产悬殊的未婚夫妇来进行公证的比较多,一般是二婚的和再婚的老年人居多。今年,多了新婚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且女方提出的居多。韩小姐前不久刚和相恋三年的男友到公证处作了婚前财产公证,提出者是韩小姐,她说:“主要是我家的经济条件比男方家稍好一些。为了让我的父母放心,同时也让父母清楚男友的为人,于是我提出了这个要求。我相信一个婚前财产公证不会抹杀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真感情的婚姻不公证也不会长久。”
为什么男方提出公证的相对要少?对这一问题,记者询问了一家软件研发公司的职员。十名已婚男职员中,没有一名提出作婚前财产公证的。对此,他们认为:“娶老婆,男方本应出钱、出力,不全拿吧,也应该拿大头,这没什么可公证的。如果男方提出要将财产进行公证,多少会影响女方的情绪,破坏了两个人之间的感情。”
前几年,财产悬殊的未婚夫妇来进行公证的比较多,一般是二婚的和再婚的老年人居多。今年,多了新婚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且女方提出的居多。韩小姐前不久刚和相恋三年的男友到公证处作了婚前财产公证,提出者是韩小姐,她说:“主要是我家的经济条件比男方家稍好一些。为了让我的父母放心,同时也让父母清楚男友的为人,于是我提出了这个要求。我相信一个婚前财产公证不会抹杀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真感情的婚姻不公证也不会长久。”
为什么男方提出公证的相对要少?对这一问题,记者询问了一家软件研发公司的职员。十名已婚男职员中,没有一名提出作婚前财产公证的。对此,他们认为:“娶老婆,男方本应出钱、出力,不全拿吧,也应该拿大头,这没什么可公证的。如果男方提出要将财产进行公证,多少会影响女方的情绪,破坏了两个人之间的感情。”
房屋公证成“主流”
记者还从公证处了解到,用来进行婚前公证的财产多以不动产为主。因为房产现在成为许多家庭最大的一笔开支。今年前来作公证的年轻人一般是父母陪同来的。父母出钱给儿女买的房,儿女结婚时,老人担心有变故,要求子女作公证。刚结婚的李小姐的母亲说:“女儿的对象是安徽人,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我们是用攒了大半辈子的钱,加上贷款,给女儿买了一处两室两厅的房子。今年女儿结婚前,我们陪同她和她男朋友到公证处作了婚前财产公证,贷款由我们替他们还。我和老伴并不是要防什么,还是出于对子女的爱,为了保护女儿。”
据悉,我国2001年实施的新《婚姻法》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一规定虽然改变了旧《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但仍有越来越多的人前来作公证,这是因为婚姻是一种附带财产关系的人身契约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拥有越来越多的大宗财产,这使得本来就有些纠缠不清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而公证恰好能够使之简单化。
公证处的赵主任还介绍说:“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合情合法,能给人们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好处,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让人不容易接受。有些人前来询问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当得知公证是需要两个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做时,有的放弃了公证的想法;有些人虽然作了公证,但看得出来他们是带着情绪来的。”
合情合理难接受
前不久,一位60多岁的再婚老人来公证处想作婚前财产公证,原因是,比他小二十几岁的再婚老伴儿,婚后对他并不好,他感觉女方多半是想分得他的财产才和他结婚的。当他来到公证处得知作公证是需要两个当事人都在场,于是他将原先打算作财产公证的想法改为要立遗嘱。这也需要公证员对两个当事人进行了解,弄清两人有没有私自作财产约定,老人最后很无奈,他也没办法在公证处立遗嘱。公证员说:“这样一来,如果将来有变故,就会在财产分配上引起纠纷,最后不得不经过法院裁决。”
与之相反的是,同在机关工作的张小姐同何先生结婚登记时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新婚生活只持续了一个月的时间,小两口因家庭琐事闹起了离婚。双方在财产问题上争执不休,张小姐说家里的财产多为娘家所赠,何先生则认为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诉至法院后,张小姐向法庭提供了当初两人签订的婚前公证书,证明财产确属女方所有。法院以此为重要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何先生最终无话可说。
记者对此话题采访了大连市委党校社会学教授常友好,他说:“目前,由于社会上夫妻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大,离婚现象逐年递增,人们对婚姻有了理性的思考。用婚前合同来约束自己和对方,如同给婚姻买了保险。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型’婚姻,而且为法院及时妥善地解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迅速为大众所接受?是否能为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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