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产后抑郁症,十堰一女子刀砍儿子同学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宋建彬)近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朝阳路派出所侦办的“2013.10.21”杀人案,被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告患有产后抑郁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38岁女子小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3年10月21日12时许,茅箭辖区台湾路某小区发生一起杀人案,嫌疑人小华在家持刀将其儿子的两个10岁同学小明、小萌刺伤。朝阳所接警后,所长刘劲松迅速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将嫌疑人小华控制,并将受伤的两名学生送至医院救治,同时抽调警力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快速查明案情。经调查和询问嫌疑人,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案,两名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是“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办案民警调查发现,现年38岁的小华是十堰本地人,初中文化。去年9月20日,小华和丈夫的第二个孩子降生时,他们的大儿子敏敏已经10岁。二儿子出生时患上缺氧缺血性脑病、胎盘吸入性肺炎等疾病,刚出生就不得不转院急救,这给身体虚弱的小华带来了巨大打击。在接受治疗的半个月里,小华始终没有见到孩子,担心孩子健康的心情却愈加迫切。渐渐地,家人发现她有些不对劲。家里请来的保姆经常听到她自言自语:“怪我没用,怎么会生出这样的小孩。我有病,快要死了。”原来,小华曾做过产前检查,但结果并不理想,其中有3项指标不合格,所以她才这样责怪自己!
小华产后精神状态一直不好,家人担心她会出事,这种担心在半个月后真的应验了。10月21日,小华分别给大儿子敏敏的四年级同学小明、小萌的家长打电话,邀请两个孩子到他们家吃午饭,两个孩子的家长没有多想就答应了。13时许,吃完午饭,小华以发放玩具为由,将小明、小萌骗进自己的卧室,持刀对两人刺砍,后被其丈夫发现并制止。
民警调查发现嫌疑人小华精神失常,经鉴定其患有抑郁症,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嫌疑人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2013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22日被依法移送起诉。茅箭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小华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她的辩护人为她做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被告人属犯罪未遂,且患有严重的产后抑郁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被告人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且小儿子出生后身体不太好,现在还处于哺乳期。本着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小华患抑郁症,系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小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书面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本月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小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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